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8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8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严格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按照《宿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时限办理。适时修订《宿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169号)精神,梳理公布“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规范,推行“网上受理、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作用,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网上运行和并联审批,除涉密项目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全部通过“一网”办理,实现“网上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全面实现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8〕4号),研究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促进投资发展软环境持续改善,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税收、工商、海关、环保等各类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处罚。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全面落实联系包保机制,畅通企业问题受理渠道,健全限时反馈、限期督办等制度,拓展服务广度和深度,及时破解各种要素制约。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四督四保”制度要求,发挥“五项机制”作用,围绕项目推进关键环节,积极主动协调做好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保姆式”服务。(市监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四)进一步落实民间投资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和援企稳岗补贴等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制度性交易、人工等成本。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对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投资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深化输变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成本审核,扩大直供气规模,实行非居民用气量价挂钩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等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建设单位拒绝以上形式缴纳保证金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审批职能部门组织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评估、论证、审查费用,一律由相应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承担,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公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民营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充分运用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各地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加快推广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试点权限,放大试点效果。扎实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税融通”、“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开展。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融资的各项奖补政策,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市政府金融办、宿州银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贷款附加条件。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推广无还本续贷。完善过桥贷款政策,落实省财政拨付资金调度政策,市、县区按不低于2倍规模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适当扩大政策支持范围,确保年度资金周转频率不低于12次。(宿州银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保障民间投资用地需求。扎实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三年提升行动,在土地指标优先保证安置区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剩余指标保障城镇化、工业化用地需求。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持续拓展民间投资领域
(九)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坚持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一视同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建立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加快创新型宿州建设,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互联网+”、云计算、生物医药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持续强化招商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制造强市“1525”行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结构,加快向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招商引资局、市农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主动对接上级政策和资金投向,积极争取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及省、市财政性专项引导资金带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薄弱环节重点项目投入。市“三重一创”等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在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培育和扶持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主体。(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优先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贯彻《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宿政办秘〔2017〕9号),落实两个“强制”,在垃圾、污水处理等使用者付费领域,新建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在其他财政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中,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运用PPP模式。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标准,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分类明确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切实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十三)进一步提高政府诚信履约能力。各地各部门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因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因素拒不执行,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相关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持续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确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发生合同争议的,要以诚相待、平等协商、合理合法、妥善处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对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分别牵头负责)
(十四)进一步狠抓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梳理国家、省、市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具体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7〕17号)、《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宿发〔2017〕9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定期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台账管理。要逐项检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全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提高民营企业对我市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进一步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市政府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激励问责力度,对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支持,对落实不力的通过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全市促进民间投资形势,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2018年8月23日